《公司法》是规范各类公司的设立、活动、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重要法律,是市场的主体法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,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,历经1999年、2004年、 2005年、2013年四次修改。现行《公司法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28日公布,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,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。
现行《公司法》体现了鼓励投资、简化程序、提率的精神,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,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较低限额,放宽了注册资本条件,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(发起人)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,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,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,转而采取公司股东(发起人)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等,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。新《公司法》除对公司注册资本较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,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较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、10万元、500万元的限制,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(发起人)的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、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。公司登记时,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。